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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未按约履行“保护环境”义务,法院判解除合同

作者:发布时间:2023-07-10分类:新闻中心阅读:60 ℃评论:0 评论

承包户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要求生态养殖、保护环境,然而实际却多次因养殖废水、废气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罚,村集体以养殖户违约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定承包户未按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且违反绿色原则,合同应予解除。

张某长期从事蛋鸭养殖。2019年6月,经人介绍,张某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承包当地218亩土地用于蛋鸭生态养殖,养殖废水不得直排、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将案涉土地交由张某进行养殖活动,但张某未按照生态养殖要求,先后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两次处罚,并多次被周围群众投诉。

张某被处罚后,仅仅通过承包了周边土地从事莲藕等的种植活动以缓冲,但废水依然是未经处理直接流入周边自然河流。村合作社认为张某的养殖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违反合同约定,合作社以养殖户违约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海安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应从事生态养殖,不得污染周边环境。也就是说生态养殖、保护环境的义务,均属案涉合同中张某应履行的主要义务。然而,市生态环境局的两次处罚决定以及周围群众的数次投诉足以认定张某存在废水直排自然河流的现象,未履行生态养殖、无污染的重要约定。且相关环境污染一直未能寻求到有效解决办法,继续让其从事蛋鸭养殖存在让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海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恢复原状、返还土地。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TAG:承包 履行 解除 法院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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